澳門理工大學助學金規定
第一條
標的
助學金的設立,旨在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本地學生就讀本校開辦之學士學位課程,使學生能更好地完成學業。
第二條
適用範圍
一、本規定適用於澳門理工大學(下稱“本校”)的學士學位課程學生。
二、本規定規範適用於本校學士學位課程學生之助學金相關事宜。
第三條
章程
一、助學金可設有自身章程,對下列事宜作出細則性規範:
(一)申請條件;
(二)申請辦法;
(三)助學金金額;
(四)名額;
(五)評審辦法;
(六)發放方式;
(七)續發條件(如適用);
(八)終止(如適用);
(九)其他應遵規定(如適用);
(十)本規定未有列明的其他相關事宜。
二、就需要提交申請的助學金,學生可於指定期間以專用表格連同與申請有關的證明文件向學生事務處提出有關助學金申請,逾期或文件不齊之申請不予受理。
第四條
應遵規定
一、獲助學金的學生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恪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法規,以及本校制定的規章制度和發出的指示;
(二)參與澳門理工大學所舉辦或組織的活動;
(三)遵守有關助學金章程的規定。
二、學生須確保助學金申請資料完整及正確無誤;如被發現在申請或收取助學金期間,涉及任何誤導陳述、虛假聲明或隱瞞信息,其助學金將被即時終止,並須返還該期間所領取之助學金,且須承擔相應的民事及刑事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