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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考試違紀處理規章

第一條

(適用範圍)

本規章適用於澳門理工大學(下稱“本校”)的學位課程及其學生。


第二條
(違反考試紀律的定義)

一、學生拒絕遵守本校考試守則,或拒絕服從監考員或工作人員的指令,均視為違反考試紀律。

二、違反考試紀律行為尤其包括: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

(二)不按規定位置放置考試用品及其他個人物品;

(三)拒絕按座位表安排就座;

(四)在宣佈考試開始前翻閱試卷、或在宣佈考試結束後仍繼續答題;

(五)提交試卷後仍在考場逗留或在考場附近高聲喧嘩;

(六)未經監考員同意擅自進入或離開考場;

(七)擅自將試卷、答題紙、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離考場;

(八)不聽從監考或工作人員指示、威脅、侮辱監考或工作人員;

(九)其他擾亂考試管理或考場秩序的行為。


第三條
(考試作弊的定義)

一、不論故意或過失的情況下,學生作出或意圖作出任何與考試相關的不誠實行為,均視為考試作弊,尤其包括以下兩款所指之情況。

二、考試前循非正當途徑獲取與試卷相關的資料訊息。

三、考試期間:

(一)以任何形式嘗試偷看與考試相關的資料;

(二)於學生身上、衣服內、文具或任何於考桌上的物品中發現與考試學科單元相關的資料;

(三)於倘有的參考資料內發現未經允許並與考試學科單元相關的其他資料;

(四)使用未經允許的電子辭典或具輸入計算程序功能的計數機;

(五)使用通訊設備(包括智能手錶);

(六)偷看或抄襲他人的試卷;

(七)為別人提供作弊條件;

(八)串通他人冒認考生身分應考;

(九)與任何人士於考場內外以任何形式溝通;

(十)故意銷毀試卷、答題紙或考試材料;

(十一)故意銷毀涉嫌考試作弊的證據。


第四條
(處理程序)

一、學生如涉嫌違反本規章第二條和第三條所指的行為,須按以下程序處理:

(一)如發現學生涉嫌違反考試紀律,監考人員須立即給予學生口頭警告並糾正其行為。對於學生無視警告而繼續違反考試紀律,主監考員可決定立即終止其考試,收回試卷,及要求學生離開考場,並在試卷上標記“違反考試紀律”。任何學生違反考試紀律行為,無論該行為是否導致學生最終被要求離開考場,均須記錄在監考報告內。

(二)如學生涉嫌考試作弊,主監考員可決定立即終止其考試,收回試卷,及要求學生離開考場,並在其試卷上標記“作弊”。任何學生作弊行為,無論該行為是否導致學生最終被要求離開考場,均須記錄在監考報告內。

二、教研處將載有涉嫌違反考試紀律或作弊個案的監考報告及違紀行為相關的資料於考試後送交學生事務處處理。

三、學生事務處收到載有涉嫌違反考試紀律或作弊個案的監考報告及違紀行為相關的資料後兩個工作天內,向有關學生發出違反考試紀律或考試作弊通知書,有關學生可收到上述通知書起三個工作天內向學生事務處提交書面自辯,逾期遞交者不予受理。有關卷宗將轉交學生所屬的學術單位跟進。

四、學術單位主管可視乎情況組成三名教學人員的調查組就個案進行調查及聽證,以審議議決相關學生有否違反考試紀律或考試作弊。本條第一款所指的主監考員和監考人員,以及相關學科單元教師,均不能參與調查工作。學生事務處須派員列席有關調查會議及聽證,但無投票權。

五、學生可於自辯書中要求進行聽證,調查組也可主動要求學生或與個案有關的其他人士出席聽證。任何人士缺席聽證不影響調查報告的撰寫。

六、調查組須向學生所屬的學術單位主管提交調查報告。

七、學術單位主管收到倘有的調查報告後就個案作出處分或歸檔決定,並將卷宗轉交學生事務處以便書面通知學生。

八、 學生事務處須於收到有關卷宗後三個工作天內向學生發出上款所指的通知書,抄送教研處、招生註冊處及學生所屬的學術單位。


第五條
(處分)

一、針對學生的考試作弊行為,採取及同時執行下列處分,並得紀錄在相關學生檔案內:

(一)相關學科單元成績記以零分;

(二)取消其該學年補考相關學科單元的資格;

(三)停學一學年,於有關個案發生後的下一學期開始執行。

(四)在停學期限內,停止其享有本校的部份權益(包括:本校提供的津貼、助學金/獎學金);

二、針對學生的違反考試紀律行為,採取及同時執行下列處分,並得紀錄在相關學生檔案內:

(一)初犯者,相關學科單元成績記以零分,及取消其該學年補考相關學科單元的資格;

(二)再犯者,停學一學年,於有關個案發生後的下一學期開始執行。

三、因停學而暫停學業之期間計入最長修讀期內。


第六條
(覆核)

一、學生可自接獲處分決定通知後三個工作天內,以專用表格連同未被考慮過的新證據,向學生事務處提出覆核申請。逾期或文件不齊之申請不予受理。

二、覆核旨在針對是否存在考試作弊或違反考試紀律的行為作出覆檢。單純針對處分之覆核申請將不予受理。

三、覆核申請及相關卷宗將轉交學生所屬的學術單位跟進調查及聽證,以審議議決相關學生有否考試作弊或違反考試紀律。

四、第四條第四至八款所指的處理程序經必要配合後適用於本條規定。

五、覆核具有中止效力,相關處分暫緩實施至覆核程序結束為止。

六、學生如對覆核結果存有異議,可按下條規定提出申訴。


第七條
(申訴)

一、學生可自接獲處分決定或覆核結果通知後三個工作天內,以專用表格向學生事務處提交申訴申請。逾期或文件不齊之申請不予受理。

二、申訴旨在針對是否存在考試作弊或違反考試紀律的行為作出覆檢。單純針對處分之申訴申請將不予受理。

三、申訴具有中止效力,相關處分暫緩實施至申訴程序結束為止。

四、申訴申請及相關卷宗將上呈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指派成立考試個案小組作出調查。

五、考試個案小組由學術委員會因應個案委任三名教學人員出任,並指派小組主席。

六、考試個案小組於十個工作天內向學術委員會提交對申訴作出的最終決定,由學術委員會議決。

七、申訴結果由學生事務處書面通知有關學生,並抄送教研處、招生註冊處及學生所屬的學術單位。


第八條
(檢舉)

一、檢舉考試作弊者須提供真實姓名,並說明具體事實及附有關證據。

二、凡未具真實姓名或以化名或經查證為冒名的檢舉均不受理。


第九條
(保密)

一、對所有未審議成立的考試作弊或違反考試紀律的個案,學術單位及相關學術輔助部門應以保密方式為之。

二、因擔任職務或參與考試作弊或違反考試紀律程序而獲悉有關事宜的人士負有保密義務,但不影響本規章中有關通報及抄送程序規定的適用。


第十條
(疑問及缺項)

實施本規章所產生的疑問及缺項,由學術委員會議決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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