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譯及會議傳譯碩士學位課程
由里斯本大學主辦、澳門理工學院協辦
下列中文譯本僅供參考,一切資料以葡文版本為準。
課程目的
本課程的目的是培訓筆譯及會議傳譯領域的專業人員,加強其學術、技能及技術方面的各項能力。學習計劃包括理論教學部分,為全面訓練筆譯及口譯實踐能力提供必要的理論基礎。另一方面,教授學生口、筆譯相關知識和工具,同時培養學生的批判精神,使他們能夠根據口、筆譯職業的特點,繼續進行獨立的研究工作。
一般修讀年期兩年或四個學期 |
學分120 |
授課語言中文及葡文 |
授課地點澳門理工學院 |
課程學習計劃:
表一
科目 | 種類 | 學時 | 學分 |
---|---|---|---|
筆譯專業範疇 | |||
第一學年 | |||
口譯技巧導論 | 必修 | 45 | 6 |
翻譯中的科技手段及翻譯實踐導論 | 必修 | 45 | 6 |
專業語言導論 | 必修 | 45 | 6 |
筆譯與口譯之語境分析 | 必修 | 45 | 6 |
科研方法論 | 必修 | 45 | 6 |
翻譯技巧一 | 必修 | 45 | 6 |
翻譯技巧二 | 必修 | 45 | 6 |
電腦輔助之翻譯 | 必修 | 45 | 6 |
語言、文化及翻譯 | 必修 | 45 | 6 |
第二學年 | |||
筆譯專業實踐 | 必修 | 45 | 6 |
論文輔導 | 必修 | 45 | 6 |
碩士論文 | 必修 | 150 | 42 |
會議傳譯專業範疇 | |||
第一學年 | |||
口譯技巧導論 | 必修 | 45 | 6 |
翻譯中的科技手段及翻譯實踐導論 | 必修 | 45 | 6 |
專業語言導論 | 必修 | 45 | 6 |
筆譯與口譯之語境分析 | 必修 | 45 | 6 |
科研方法論 | 必修 | 45 | 6 |
交替傳譯 | 必修 | 45 | 9 |
同聲傳譯 | 必修 | 45 | 9 |
傳譯專業實踐 | 必修 | 45 | 6 |
第二學年 | |||
交替傳譯進階 | 必修 | 45 | 6 |
同聲傳譯進階 | 必修 | 45 | 6 |
碩士論文 | 必修 | 45 | 6 |
表二
科目 | 種類 | 學時 | 學分 |
---|---|---|---|
翻譯及專業用語之資源 | 選修 | 45 | 6 |
中西關係史 | 選修 | 45 | 6 |
澳門法律與政制 | 選修 | 45 | 6 |
專業傳譯 | 選修 | 45 | 6 |
經濟與國際關係 | 選修 | 45 | 6 |
跨文化現象 | 選修 | 45 | 6 |
* 學生須從六門選修科目中選讀兩門科目。
註:
- 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120學分,其分配為:表一的已選專業範疇科目佔108學分;表二的選修科目佔12學分。
- 本課程授課形式為面授及遙距教育。
- 除碩士論文外,每一科目的面授學時包括30學時的理論實踐課和15學時的指導課。
- 本課程以兼讀制形式運作。
頒授學位
- 里斯本大學將根據3月24日第74/2006號法令及里斯本大學章程,向完成教學計劃並在澳門通過公開論文答辯的學員,在澳門授予碩士學位。
- 僅完成碩士課程教學部分的學員,里斯本大學不授予學位,僅按其修讀課程頒發專業培訓證書。
入學條件
- 澳門碩士課程的錄取對象主要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職人員。報讀者須有學士學位,具有應用語言、語言學、筆譯或口譯學歷者優先。報讀者須符合其他相關法律條件。
- 招生單位完成上述第一類報讀者的錄取工作後,若尚餘學額,可進行第二階段招生,以招收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符合相關法律條件的非公職人員。
費用
按報讀者與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公職局簽署的協定,入讀本課程之澳門特別行政區公職人員的學費由行政公職局承擔。
入讀本課程之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公職人員的學費金額將於招生期內公佈。
選拔標準
報讀者須通過課程學術委員會評核。評核程序包括文件審核及面試,亦可包括口試及筆試。
注: |
本課程已於2013年獲社會文化司司長批准開辦 (第240/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