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宗旨
為鼓勵本澳優秀學生就讀澳門理工學院高等教育課程,澳門理工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特別設立“高等專科學位優秀新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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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資助對象
報讀本院高等專科學位之本澳居民,參照其考取本院入學試之綜合成績而定(按各課程入學試之不同要求,將包括筆試、面試或專設試分數)。有關資助名單由本院招生暨註冊處匯總後送理事會審批。已獲其他機構發放獎學金或助學金者倘符合上述條件,在不抵觸有關獎助學金規定的前提下,亦可同時獲發此項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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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發放名額
獎學金的發放名額按各課程開班之班別數目而定,每班 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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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資助金額
獎學金的資助金額為獲獎人(被錄取並已繳交學費者))所報讀課程全年學費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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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發放年期
獎學金自獲獎人入讀本院之學年起連續發放,發放年期與其所屬課程的修讀年期相同(以載於政府公報的學習計劃所規範之修讀年期為準),但如獲獎人在學期間出現本規章第六條所述之情形,獎學金將終止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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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獎學金之終止
獲獎人必須按照載於政府公報的學習計劃修讀課程,且必須為全職制學生,同時,學生之學年累計總成績必須達到所就讀課程中(同一授課語言及組別)前25%的優秀生,獎學金始獲續發。如獲獎人中途申請休學、退學或轉為兼讀制,或於一個學年終結時有任何科目成績不及格,獎學金將自動終止,而獲獎人亦從此喪失領取獎學金的資格。倘在終止獎學金時有關資助已在獲獎人的學費單內扣除,本院將要求其補交該筆費用。如獲獎人拒絕補交有關費用,將被取消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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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其他事項
本規章沒有列明的事項,概由理事會議決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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