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適用範圍
本條例適用於處理澳門理工學院所有學位課程學生違反考試/補考紀律及考試/補考作弊的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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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違反考試紀律的定義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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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監考/工作人員的安排或指令,尤其下列情況,應認定為違反考試紀律: |
| 2.1.1 |
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不按規定的位置放置物品; |
| 2.1.2 |
不按座位表安排就座; |
| 2.1.3 |
考試開始前答題或考試結束後繼續答題; |
| 2.1.4 |
考試期間東張西望,企圖偷看他人試卷; |
| 2.1.5 |
提交試卷後仍在考場逗留或在考場附近高聲喧嘩; |
| 2.1.6 |
未經監考人員同意擅自進入或離開考場; |
| 2.1.7 |
將試卷、答題紙、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 |
| 2.1.8 |
不聽從監考/工作人員指令、威脅、侮辱監考/工作人員、擾亂考場秩序; |
| 2.1.9 |
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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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考試作弊的定義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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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於考試中有不正當行為,尤其下列情況,應認定為作弊: |
| 3.1.1 |
不論是否看過,凡於考桌、允許使用的工具書內或學生身上發現任何未經許可的紙張及各種與考試有關的資料; |
| 3.1.2 |
考試中使用未經允許的電子辭典、具輸入計算程序功能的計數機; |
| 3.1.3 |
考試中使用通訊設備; |
| 3.1.4 |
偷看他人試卷; |
| 3.1.5 |
以抄襲或拷貝等不正當手段竊取他人答案或答題資料; |
| 3.1.6 |
為別人提供作弊條件; |
| 3.1.7 |
串通替考; |
| 3.1.8 |
利用上洗手間機會在考場外偷看有關考試內容的資料或與其他考生交談; |
| 3.1.9 |
學生於考試前通過不正當的方法取得與試卷相關的資料/訊息; |
| 3.1.10 |
故意銷毀試卷、答題紙或者考試材料; |
| 3.1.11 |
偽造證件、證明參加考試並獲得成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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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違反考試紀律之處理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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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凡違反上述第2條所指的考試紀律,監考人員須立即給予學生口頭警告並糾正其行為。對於學生無視警告而堅持或重犯者,主監考員可決定立即終止其考試,收回試卷,及要求學生離場,並在試卷上標記
“違反考試紀律”。有關學生違紀行為需記錄在監考報告內,並將有關試卷及相關資料附於監考報告內交教務處跟進。 |
| 4.2 |
教務處須於考試結束後將學生違反考試紀律的資料送學生管理處跟進。學生管理處於收到資料後應立即通知有關學生於2個工作日內領取違反考試紀律通知書。學生可於收到通知書後的5個工作日內向學生管理處提出書面自辯。 |
| 4.3 |
學生管理處核查學生違反考試紀律的行為是否為初犯,學生如提出書面自辯,對於初犯個案,學生管理處收到自辯書後可要求學生出席聽證,而有關學生亦可在自辯書中要求進行聽證。學生管理處亦可要求其他與個案有關者出席聽證,學生管理處就違反考試紀律個案於3個工作日內提交調查報告。
如為重犯或情節嚴重 (如有預謀、串通、有組織等情況) 個案,則把自辯書交相關學校的教學暨學術委員會進行聽證及調查。經教學暨學術委員會審議成立的個案,如屬重犯或情節嚴重者,按本條例第6條第第1至4款及第6款作出處分
(須同時執行)。不論個案成立與否,委員會須於5個工作日內將結果與處分
(對於成立的個案) 交學生管理處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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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對於初犯的個案,如學生自辯理由成立,則由學生管理處把結果通知學生。如學生自辯理由不成立,學生管理處按本條例第6條第1至5款
(須同時執行) 進行處分,並以書面通知學生。如為重犯的個案,則以相關學校教學暨學術委員會審議結果通知學生。 |
| 4.5 |
學生可於收到通知書後的5個工作日內按本條例第7條向學生管理處遞交書面申訴。 |
| 4.6 |
學生管理處把每學期違反考試紀律的重犯個案綜合後交理事會備案。 |
| 4.7 |
對於所有涉嫌違反考試紀律的個案,學生管理處把最終處分決定/調查結果通知學生,抄送教務處及相關學校知悉。如需進行處分的個案,則學生管理處同時通知未成年學生的家長/監護人。 |
| 4.8 |
教務處於學期考試結束後將各校學生違反考試紀律名單通報相關學校作參考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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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考試作弊之處理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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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凡觸犯上述第3條所指的考試作弊行為,主監考員可決定立即終止其考試,收回試卷,及要求學生離場,並在試卷上標記“作弊”。有關學生作弊行為需記錄在監考報告內,並將有關試卷及相關資料附於監考報告內交教務處跟進。 |
| 5.2 |
教務處須於考試結束後將學生考試作弊的資料送學生管理處跟進。學生管理處於收到資料後應立即通知有關學生於2個工作日內領取考試作弊通知書。學生可於收到通知書後的5個工作日內向學生管理處提出書面自辯。 |
| 5.3 |
學生管理處核查學生考試作弊的行為是否為初犯,學生如提出書面自辯,對於初犯個案,學生管理處收到自辯書後可要求學生出席聽證,而有關學生亦可在自辯書中要求進行聽證。學生管理處亦可要求其他與個案有關者出席聽證,學生管理處就考試作弊個案於3個工作日內提交調查報告。如為重犯或情節嚴重(如有預謀、串通、有組織等情況)
個案,則把自辯書交相關學校的教學暨學術委員會進行聽證及調查。經教學暨學術委員會審議成立的個案,如屬重犯或情節嚴重者,按本條例第6條第1至4款及第6款作出處分
(須同時執行)。不論個案成立與否,委員會須於5個工作日內將結果與處分 (對於成立的個案) 交學生管理處跟進。 |
| 5.4 |
對於初犯的學生,如學生自辯理由成立,則由學生管理處把結果通知學生。如學生自辯理由不成立,學生管理處按本條例第6條第1至5款
(須同時執行) 進行處分,並以書面通知學生。如為重犯的個案,則以相關學校教學暨學術委員會審議結果通知學生。 |
| 5.5 |
學生可於收到通知書後的5個工作日內按本條例第7條向學生管理處遞交書面申訴。 |
| 5.6 |
學生管理處把每學期考試作弊重犯個案綜合後交理事會備案。 |
| 5.7 |
對於所有涉嫌考試作弊的個案,學生管理處把最終處分決定/調查結果通知學生,抄送教務處及相關學校知悉。如需進行處分的個案,則學生管理處同時通知未成年學生的家長/監護人。 |
| 5.8 |
教務處於學期考試結束後將各校學生考試作弊名單通報相關學校作參考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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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違反考試紀律及考試作弊行為之處分
針對學生的違反考試紀律及考試作弊行為,可採取下列的處分: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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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申誡; |
| 6.2. |
相關科目總成績記以零分,並得紀錄在該生的學生紀錄內; |
| 6.3. |
在指定期限內,停止其享有在學院的部份權益 (包括:本院所提供的津貼、助學金/
獎學金); |
| 6.4. |
取消其該年補考相關科目的資格; |
| 6.5. |
初犯者停學一年,停學期間不計算在學習時效內及於有關個案發生後的下一學期開始執行; |
| 6.6. |
情節嚴重 (如有預謀、串通、有組織等情況) 或重犯者,勒令停學,為期不超過三年,停學期間不計算在學習時效內及於有關個案發生後的下一學期開始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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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申訴
學生管理處把收集的申訴書轉交相關權限單位跟進,對於學生管理處作出的處分決定,學生於接獲處分通知之5個工作日內,須提交申訴書向相關學校的教學暨學術委員會申訴,由委員會作出調查,並於5個工作日內對申訴作出最終決定。對於教學暨學術委員會作出的處分決定,學生於接獲處分通知5個工作日內,須具函並提交自辯證明向理事會提出申訴,由理事會指派成立考試個案小組作出調查;考試個案小組由理事會因應個案委任召集人,人選可為相關範疇的學校校長、教學質量委員會委員或教授;委員由召集人邀請出任,委員應為學院內的資深教學人員。考試個案小組於5個工作日內向理事會提交對申訴作出的最終決定,由理事會確認。 |
| 8. |
聲明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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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違反考試紀律及考試作弊者須提供真實姓名,並說明具體事實及附有關證據。 |
| 8.2 |
凡未具真實姓名或以化名或經查證為冒名之檢舉均不受理。 |
| 8.3 |
在處理檢舉個案期間,學校、學生管理處、教學暨學術委員會及教務處對未有審議成立前,應以保密方式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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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生效日期和解釋權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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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於2008年9月23日獲理事會批准,並由2008年9月23日起生效。第№
05R/CG/DAP/2008號條例於上述生效日廢止。 |
| 9.2. |
本條例未盡事宜,由教學質量委員會討論提出建議,按理事會議決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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