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園地

   
 
規章制度
   
 
  同等學歷指引  
   
0. 總則
按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27條第一款和第30條的規定,在高等教育機構報名及註冊時必須繳付學費,而為繼續學業,可獲給予本地高等教育機構開辦的高等課程或其學習計劃中的科目的同等學歷。

1. 申請手續
1.1
為方便學生繼續進修,澳門理工學院可對本身、本地和非本地開辦的課程的學習計劃內的科目給予等同於高等教育水平的學歷。
1.2
同等學歷申請書中必須列明申請同等學歷的科目,以及進修的課程名稱。
1.3
同等學歷證明需通過學術事務部向學院院長提出申請。以澳門理工學院的專用表格填寫,並需附同申請科目的成績證明文件。申請人亦須按要求遞交有關該科錄取條件、規則、教學大綱、教學時數和學歷程度等額外文件,以便進行審批。申請人所呈交的任何外語文件,院方均可同時要求其呈交本澳官方語文譯本。申請科目總數不得超過課程學習計劃總科目的一半。
1.4
如在指定的期限內仍未遞交所有欠缺的文件,申請將不予受理。
1.5
受理申請個案將會送往相關學校的教學暨學術委員會中審議。
1.6
審議後,申請書將送往學院技術暨學術委員會議決。學歷認可的批核與否屬技術暨學術委員會的專屬權限。
1.7
2001/2002學年起實行以其他大專院校/國際認可標準成績申請者,凡獲認可其成績以等級"x" 表示。

2. 繳費須知
2.1
申請者獲給學科的同等學歷後,仍需繳付相關學科或課程的學費,唯下列理工學院屬下各所高等學校開辦的高等課程、學科或認可同等程度之短期課程例外:
2.1.1
完成公共行政高等學校的電腦學文憑課程後繼續修讀電腦學高等專科學位課程;
2.1.2
轉讀理工學院其他學校的課程;
2.1.3
轉讀同一學校的其他課程;
2.1.4
理工學院舉辦達同等程度的短期課程;
2.1.5
完成理工學院和其他本澳官方機構共同舉辦達同等程度的課程;
2.1.6
完成所有已與理工學院簽立合作協議書的機構開辦的同等程度課程。
2.2
學生須於申請同等學歷前繳交有關學費。日後獲得澳門理工學院按2.1.12.1.6款規定所頒發的同等學歷後,有關科目可獲豁免繳費。則兼讀制學生有權收回已繳學費,而由於獲得同等學歷批准而導致由全日制(日、夜間)轉為兼讀制的學生,亦可按等同之科目收回學費。

3. 缺項
如有遺漏事項,包括執行本規章時出現的問題,均由理事會決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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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等學歷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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