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園地

   
 
規章制度
   
 
  學生考勤制度  
 
2007/2008學年生效

1.
學生需按照強制性考勤制度,修讀澳門理工學院的課程。
2.
學位課程的學生根據其註冊科目所規定的課時,修讀或以上(高等衛生學校的課程的實習科目則為或以上﹔而社會工作學的實習科目則為,即缺席時間必須補足)的課時,否則取消參加該科目期末考試的資格,不設期末考試的科目則取消獲取該科合格的資格。
3.
其他非學位課程可設定其科目最低出席率,未達到該最低出席率的學生,將被取消取得證書,或取得完成該科目證明的資格;
4.
出席率以科目教師的考勤記錄為準﹔
5.
為著考勤的目的:
日間課程開始上課時,老師即開始對出席學生進行登記。
夜間課程19:00或之前開始上課的第一節課首30分鐘後,或19:00後開始上課的第一節課首15分鐘後,老師即開始對出席學生進行登記。第二節課開始上課時,老師即開始對出席學生進行登記。
6.
不視為缺勤:
a)
代表澳門特區參加比賽/出席活動/執行公共職務,具備有效證明文件為準﹔
b
由澳門的體育總會安排參加比賽,具備體育總會發出的有效證明文件為準﹔
c)
代表澳門理工學院參加比賽/出席活動,具備澳門理工學院學生會發出的有效證明文件為準﹔
d)
罹患引致不能上學的疾病,具備衛生局衛生中心、仁伯爵綜合醫院、鏡湖醫院或科大醫院發出的有效證明文件為準﹔
e)
因不可抗力的情況缺勤,具備有效證明文件為準﹔
學生因上述原因未能出席上課,應在復課後五個工作天內附同有效證明文件向招生暨註冊處申報。其他特殊情況,由具權限實體批示。
7.
學生不能同時修讀考試時間重疊的科目。課時重疊而考試時間沒有重疊的情況下,學生可向招生暨註冊處申請免修未完成的科目,唯學生須在過往修讀該科目時未超出本條第2款所指的缺席率,學生並必須參加該科所規定的作業提交、平時考核及期末考試。學生須負責自行向任課老師查詢該科的作業提交及平時考核要求及安排。
8.
學生對於考勤紀錄的異議或訴願,須連同有效證明文件在科目期末考試前最少十個工作天,向招生暨註冊處提出;不設期末考試的科目則應在該學期考試期結束前最少十個工作天提出。對於此類異議或訴願的最終決定,由任課老師就學生提供的證明文件分析後作出,由招生暨註冊處按照最終決定更正考勤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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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生證明  
茲通知所有學生(長者書院及成人教育及特別計劃中心之短期課程學生除外),本院由即日開始只接受由山頂仁伯爵綜合醫院、鏡湖醫院及衛生中心發出的體格健康證明作為申請有理缺課的依據。

除以上情況外,所有由私家執業醫生發出的健康證明,本院均拒絕接受申請,並不會接受為合理缺課的依據。

如有任何疑問,可向各校秘書處查詢或致電本處,電話:8599 61118599 6149
* 關於學生考勤制度第 款及 ( e ) 坎款的操作指引